一、 |
問:初次持團聚事由旅行證入境之大陸地區配偶應於何時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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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起,應以眷屬身份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於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者,自核准變為「團聚」之日起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始得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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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問:以團聚事由來台之大陸配偶離境後,再次以團聚事由來台,如何辦理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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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以團聚事由來台之大陸配偶,如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離境後一百二十日內,再以團聚事由入境,且繼續按時繳交離境期間之健保費者,其出境期間視同具有投保資格,毋須辦理退保。
(二)離境超過一百二十日者應自離境之日辦理退保,退保後如有溢繳保險費者,可申請退費;嗣後再次入境團聚應再停留滿四個月,才可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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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問:原以團聚事由來台之大陸配偶離境後,持非團聚事由之旅行證再次入境,是否可以繼續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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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來台之大陸配偶,除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及以團聚事由之旅行證者可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他入境事由均不能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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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問:凡持團聚事由旅行證之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強制自取得該旅行證停留滿四個月起依附台灣地區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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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團聚事由旅行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合於停留滿四個月起即有強制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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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問:持團聚事由旅行證來台之大陸地區配偶,若其依附的台灣地區配偶係以眷屬身分加保,大陸來台的配偶是否以第六類地區人口身分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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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團聚事由旅行證來台之大陸地區配偶,若其依附的台灣地區配偶係以眷屬身分加保,大陸地區配偶如不符合以眷屬身分隨同台灣地區配偶依附加保,應至停留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辦理加保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