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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04月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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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著陸一二三

如何辦理涉台結婚登記手續(以上海為例)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大陸居民申請結婚應提交哪些材料?

  (1) 居民身份證;

  (2) 居民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台灣居民申請結婚應提交哪些材料?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原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 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交材料有哪些要求?

  (1) 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2)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4)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離婚證件系台灣離婚協議書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台灣地區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證件系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係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證件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 申請結婚者有哪些情況不予登記?

  (1) 非雙方自願的;

  (2)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 已有配偶的;

  (4) 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5) 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申請復婚的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消婚姻登記。

  當事人認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或者撤消婚姻登記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為申請辦理或者申請撤消婚姻登記符合法定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涉台結婚登記程序: 

  政策諮詢→遞交有關證件證明→填寫申請書(不符合要求則退回補辦)→付手續費、複印等服務費→指定醫院體檢→送回體檢結果、領取領證通知單→辦理領證手續→付資料翻譯費→領取結婚

  (證書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4.《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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